学院官网 | 首页 | 部门概况 | 通知公告 | 规章制度 | 新闻中心 | 服务指南 | 下载中心 
国家政策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国家政策>>正文

卫生部、教育部 《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017-06-05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1] [2] [3] 下一页

文章内容导航: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上一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上一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 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关闭

 
  服务指南  
·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车辆使用审批单
·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公用房申请审批表
·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临时住房申请审批单(...
·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程序
·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须知
 
  规章制度  
 
  友情链接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湖南省教育后勤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