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直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湘直房改字[2002]17号
省直各单位、大专院校、中央驻长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住房消费促进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发[2001]27号)精神,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省直单位在2001年12月31日前未出售的存量公有住房一律停止执行“老房老办法”,全部改为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出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售范围
凡按国家房改政策规定向职工出售后剩余的可出售公有住房均在出售范围。不成套的空置房原则上留作单位廉租住房;成套空置房可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向本单位无房户、住房面积未达标户出售,也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市场价向其他职工出售。售房款除按湘办[1998]30号文件规定的比例留作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外,其余全部用作发放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或廉租房补贴。
二、审批程序
(一)单位向省直房改办写书面报告;
(二)省直房改办审核,原则同意后指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省直房改办下发批复。
三、计价方式
(一)按经济适用住房出售计价公式
总房价款=经济适用住房价格×(1±调节系数之和)×(1-2%×折旧年限)×(职工户控面积标准-已享受的户控面积标准)+市场价×(1±调节系数之和)×(1-2%×折旧年限)×超标面积
(二)按市场均价出售计价公式
总房价款=市场价×(1±调节系数之和)×(1-2%×折旧年限)×建筑面积
四、出售程序
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出售程序比照公有住房出售程序办理,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购房有困难的职工可向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五、售房款管理
出售所得售房款全部纳入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六、价格标准
省直单位存量公房出售价格参照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执行,每年确定公布一次。
七、纪律监督
省直各单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出售公有住房过程中,必须严肃政策。严格纪律,接受监督。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查处。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