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院公用房(住房)使用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8-10-17 00:00:00  作者:总务处 来源:  浏览量:1248

关于学院公用房(住房)使用办法及收费

标准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目前,南、北校区教学区域内公用住房已全部收回封存,教工宿舍内学院公用住房南院25套,已全部租出;北院8套,租出7套,租费标准暂按建筑面积4元/㎡/月收取,待“三供一业”改革方案正式出台后则按文件要求执行。

为便于松雅校区学生管理、教学管理以及安全管理,解决相关合作单位员工住房问题,结合实际,特制定相关办法。

一、公用房(住房)的范围,入住的对象及原则、收费标准

  1.公用房范围: 4#学生公寓第1、2层公寓房。

2.入住对象:

1)1、2#食堂、物业公司员工。

2)按学院相关程序批准,确因特殊情况申请床位和住宿的教职工。

3)外聘专家和协议办学单位必须安置的教师。

如今后另有员工住宿安置场所或学生人数增加需要使用这部分楼层时,其入住的员工须按照学院要求进行调整或者搬离。

3.入住原则:与学院签订相关协议需要安排住宿的合作单位员工,按协议实行有偿入住,原则上每间房安排8人;

4.收费标准:房租费每人每年1000元,即大间6000元,小间4000元。空调240/间/年,直饮水50元/人/年,费用在入住时按学期一次性收取。水、电、热水一卡通实行充值消费。

二、按学期各类具体相关收费标准

1.1、2#食堂员工、物业员工每间安排8人,未足8人,按房收取。照上述标准按学期一次性收取。

2.经学院批准认定的外聘专家,费用按学院签批的意见办理,合作协议单位须安排住宿的教师,按合作协议条款执行。

3.学生公寓的琴房、学管、保卫、医卫值班室人员经学院职能部门申请,分管院领导批准,院长审定,可安排入住,费用由学院承担。

4.确因特殊情况申请床位或住宿的教职工经学院职能部门申请,分管院领导批准,院长审定,可安排入住,费用按标准收取。

三、注意事项

1.住寝人员不得埋锅造饭,使用明火

2.住寝人员不得私自换锁、加锁

3.住寝人员应注意用电安全,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改动电表

4.住寝人员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不得私藏违规刀具等管制物品

5.住寝人员不得转租,否则以市场价补收租金,并回收床位或房间

6.住寝人员应维护公寓正常管理秩序,注意保持公寓安静环境,不得喧哗吵闹。

7.不得销售任何商品,一经发现没收商品,收缴所得并处罚款。

对违反寝室管理规定的住寝人员,学院将视情节,给与警告、责令整改、取消住房资格、罚款等处理办法,如造成安全事故,学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8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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