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17]17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国有资产是指本学院占有的、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院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院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学院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规定单位价值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通用机械设备;专用机械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文化体育用品;图书文物;家具用具及其他等;
(三)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院提供某种权利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学院名称、学院声誉、机构代码、形像标识等其他财产权利;
(四)对外投资形成的资产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职责:
其主要任务是:
(一)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
(三)理清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
(四)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学院产权完整的职责;
(二)根据职责,组织实施学院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
(三)负责全院物资采购与报废等计划的综合平衡、计划变更与实施、对基建项目实行申报竣工后报请有关方验收;
(四)负责学院资产的清查、登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学院资产的台帐、卡片管理、做到帐卡、帐帐、帐实三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管理使用相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行政办、组织人事处、科研处、财务处、教务处、总务处、图书馆等部门为学院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工如下:
行政办:负责学校注册商标(校名、校徽)、校誉、形像标识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学院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
组织人事处:负责学校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科研处:负责学院各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财务处:负责学院流动资产以及各类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所得收益的管理。
教务处:负责学院主编的各类教材、开发的课件资源等教学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和现代教育技术设备的管理。
图书馆:负责学院各类图书资料等资产的管理;。
总务处:后勤保障科负责公用房屋及构筑物的水电设备、道路、园林植物等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负责后勤服务资产的保值增值及日常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组织学院资产配置计划申报,资产处置方案起草和报审,组织招标采购工作,组织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资产信息统计工作,组织资产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全院资产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维护,负责公有房屋管理。
第七条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学院党委书记王章华任主任;党委副书记、院长张勇、副院长周文清任副主任;委员由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余会春、纪委书记彭爱莲、副院长周文清、副院长杨向东、副院长刘家海担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院长周文清兼任;副主任由周世鹏、余灵芝、欧阳锋担任;成员由各系部处室负责人担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总务处。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为学院资产管理的各类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方案制定和重大建设项目确定等提供决策咨询。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审核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审核学院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院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三)协调处理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代表学院对学院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学院对外投资、出资等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并报学院院务会议审定;
(六)对学院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学院总务处是学院国有资产一级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全院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下设国有资产管理科,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相关政策和制度,会同学院有关部门制定本学院国有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实物费用定额标准,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资产登记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院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捐赠,以及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等事项的论证和审批工作;组织学院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学院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对学院用于经营的资产及其收益监督管理;
(五)审核办理国有资产验收入库及固定资产卡片打印;办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等手续;
(六)组织对学院国有资产进行盘点,5年一大清查,1年一次小盘点,定期与财务处及各系部处室进行帐帐、帐物核对;
(七)监督、检查各系部处室对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第九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为国有资产二级管理责任单位,负责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系部处室安排兼职资产管理员1名,负责管理本部门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二)根据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细则;
(三)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购建的可行性论证,参与验收工作;办理本部门国有资产增加、减少及调整手续,对实物资产分类编号,设立专门帐户、卡予以登记,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专用设备按单件(台)建立相关技术资料档案;
(四)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维护和统计工作,对各类资产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帐、物管理;每年12月须对部门的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盘点,并将盘点情况上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五)提出本部门国有资产调剂、配置建议。
第十条 具体使用或管理资产的个人是资产的三级管理责任人,负责保管、维护、维修其使用和管理的资产。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学院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应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配置,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于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坚持按计划配置的原则,杜绝配置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尽可能发挥资金与设备的使用效率,凡无计划或未经过审批的均不得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 资产配置采用先下后上,上下结合的程序,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配置资产,先提出书面报告,集中报总务处,由总务处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学院领导审核。凡因原计划遗漏、临时急需或计划用途变更,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到总务处办理追补计划或计划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大型设备的购置及重大建设项目经充分论证,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1、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
2、因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配置的;
3、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的(超编超标资产除外);
4、其他原因导致现有资产难以保障工作需要的。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七条 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资产,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资产状况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院发展规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需要全面规划。大型(或)贵重(单价10万元以上)设备的购置必须经过认证。要贯彻“勤俭办学”方针,从需要和可能出发,精制细算,保证重点,合理布局,区分缓急,分步到位。
第四章、资产验收与入帐
第十九条 学院出资购置的所有资产、校外单位和个人捐赠的资产等都必须验收入库、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新购资产必须在采购合同约定的最后供货期限后的一定时间内验收。
第二十条 学院各类资产必须坚持“谁经手形成谁负责入库”的登记制度,即资产形成后,其经手形成的部门或个人必须及时到总务处办理验证、登记、建帐(卡)手续。学院财务部门凭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出具的资产验收单,给予付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 学院总务处应根据会签后的有效凭证,进行学院资产登记,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卡片登记、标签张贴。
第二十二条 资产验收由使用部门和总务处共同进行,个别特殊情况也可委托使用部门进行或邀请专家共同进行验收。基建项目竣工后,由总务处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院新增的固定资产均需进行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固定资产验收基本要求:
(一)在规定的验收日期内完成验收;
(二)品名、规格、型号、价格相符;
(三)零配件,说明书、质量保证书、维修卡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
(四)技术性较高的固定资产,必须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五)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且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凡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在验收合格后按实际购置成本登记入帐。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进行决算并交付使用的,按实际建造成本登记入帐;未进行决算而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先按估算成本登记入帐,待决算完成后再按实际成本调帐。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量: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费用总和确定入帐价值。其中,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原帐面余额的净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扣除拆除部分的帐面价值和改、扩建过程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确定;
(四)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价款、相关税款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
(五)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名义价值入帐;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确定;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单价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物质(体)形态的一般设备;
2、单价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1年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基本保持物质(体)形态的专用设备;
3、单价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以及其它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的资产(同品种、同规格型号)。
(二)固定资产分类:
学院固定资产按上级统一规定分为九大类:①房屋及建筑物;②通用机械设备;③专用机械设备;④交通运输设备;⑤电器设备;⑥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⑦文化体育用品;⑧图书文物;⑨家具用具及其他。
第五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不得自行转让、出租、出借。如有多余闲置有用或不需用资产,应主动报告学院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进行统一调剂,由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资产的调拨、无偿调出,有偿转让、出租、出借等手续,所得收入全部上缴学院财务处。
第二十八条 资产使用部门对其占用的资产应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工作,使学院资产在规定的使用时限内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九条 学院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由总务处全面管理,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建立总帐户立帐,各系部处室建立分户立帐,其中与教学有关的实验实习设备、教具、图书资料等分户帐转交教务处派专人管理,并提出相应要求:
(一)凡教职员工、学生在当期借出的各类物品,如器乐、摄像器材、收(录)放像机、电视机、VCD、DVD等电器设备,必须在学期结束前三天归还学院教具管理部门,以便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对固定资产及时管理与维修,待下学期再另行借用;
(二)各使用保管部门必需指定专人全面负责办理本部门国有资产的领用、建帐、保管、清查、统计等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定期与总务处固定资产管理科明细帐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三)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的分户帐和各系部处室所设立的分类明细帐完全一致,并与财务部门的分类帐总值相等;
(四)学院各系部处室之间进行资产借用必须办理相应手续。外单位及外聘人员借、租学院资产必须办理相应手续,并报总务处资产管理科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维修维护和保养制度,加强固定资产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火、防潮、防尘、防爆、防锈、防蛀、防盗等工作,经常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不能正常使用需进行维修的,由使用部门向学院总务处填报《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维修申报单》。根据采购合同,需要供货方进行维修的,由供货方进行维修;不在供货商维修范围内的,本着先自修再外修的原则,由总务处组织维修部门进行维修。
第三十三条 因机构调整、资产管理员、使用人员异动需进行国有资产移交的,由总务处国有资产管理科会同资产管理、使用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院所有员工(含在职、外聘人员)异动时,应及时将所借公物归还学院总务处物管部门认可,总务处核对盖章后,方可依学院《人事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异动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在确保完成教育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任务的前提下,在学院允许的范围内利用所属资源组织收入,但须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论证,填报《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经营性资产利用申请审批表》,经院领导审批后实施。收入所得应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并按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六条 利用学院国有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资产占有申报工作,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学校所有。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院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具体包括转让、调拨、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置换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方式。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或者鉴定,或者持有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强制性处置意见。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确认已满足处置条件,填写《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由使用人详细说明处置原因,本部门加盖公章,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四十二条 需处置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监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进行处理,处置收效交财务处。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原则:
(一)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
(二)确因技术落后、损坏、质量低劣等原因,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三)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
(四)资产因不符合国家标准需强制淘汰的,且不能再利用的;
(五)经技术鉴定,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原值的二分之一的;
(六)待报废的资产,原则上帐、卡、物相符,零部件齐全,否则不予报废回收。
第七章 资产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依法向上级财政或者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五条 学院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由于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涉及产权纠纷,事发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负责办理调查、取证、调处、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七条 资产评估是指通过对资产某一时点价格的估算,从而确定其价值的经济活动,学院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原则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关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七)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作开发和开办经济实体;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学院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院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资产的产权变动行为,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或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由学院总务处组织实施,五年一大清,一年一小盘点,定期与财务部门及各系部和处室进行帐帐、帐物核对。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责任和义务,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学院资产丢失和损坏的,应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赔偿。有下列行业之一者,学院责令迅速改正并根据情况分别做出追究经济赔偿、学院内通报批评或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责任的处理:
(一)对本部门所使用管理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批准资产产权变动,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三)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不如实填定学院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没有指定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对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故意破坏、损毁、随意丢弃国有资产,或者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六)不按规定保管、使用、管理本部门国有资产,导致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国有资产有物无帐或有帐无物,资产帐物严重不符的。
第五十二条 发生资产损坏、丢失、非正常损失的,必须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院,按国有资产原值进行赔偿。情节严重的,或利用资产谋私利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学院国有资产的所有部门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 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附:《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维修申报单》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家具/设备)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经营性资产利用申请审批表》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单》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固定资产维修申报单
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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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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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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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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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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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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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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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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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维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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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程度 |
c 一般 c紧急 |
要求修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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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
维修内容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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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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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部 门 |
c 内修 c 外修 |
预计完成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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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人员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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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部门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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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结果 验收确认 |
申请部门 |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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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 部 门 |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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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未能 按期完成 时填写 |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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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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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 南 艺 术 职 业 学 院 国 有 资 产 处 置 申 报 表 (家具/设备)
申报部门: 资产类别: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 |
数量 |
购置日期 |
帐面原值 |
原存放地点 |
处置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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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申报原因或理由: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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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鉴定小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财务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纪检委(监审处)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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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院长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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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与此表同时提交:(1)国有资产处置报告(2)论证及鉴定材料
2、处置方式为:无偿调出、出售、报损、报失、报废。
3、按待处置资产的类别填报“申请表”。(1)房屋及建筑物(2)通用机械设备(3)专用机械设备(4)交通运输设备(5)电器设备(6)电子产吕及通讯设备(7)文化体育用品(8)图书文物(9)家具用具及其他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经营性资产利用申请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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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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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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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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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期限 |
年 月 日至 月 日,共计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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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情况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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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情况 |
预期收益 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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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 比例 |
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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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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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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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审批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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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院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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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长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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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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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人员、机构异动资产交接单
部门: 移交人姓名: 移交原因:
序号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型号 规格 |
单价 |
数量 |
购置日期 |
接收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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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资产管理员:
年 月 日 |
所在部门(公章)
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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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留存,一份由原部门存档,一份本人留存;
2.接收人应由本人签名;
3.移交原因可选择填写离校或出国、院内调动、离退休、离岗退休等;
4.本表不够填写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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