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宿舍和教室水电、财产维修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7-06-19 00:00:00  作者: 来源:  浏览量:198

 

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院财产的管理,保证学院财产的安全,根据学院财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宿舍和教室财产使用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原则

学院的财产实行“分类分级、用物管物”管理办法,根据此办法,维修采用“谁使用,谁管理,谁报修”的责任原则和免费维修服务原则。

二、报修程序

1、学生宿舍和教室的水电、财产维修,均应先填写《学院财物维修报修单》。

2、经班主任和所属专业系领导签字后送总务处,由总务处通知物管部门维修。

3、维修结束时,报修经办人必须在“报修人验收意见”栏中签注:维修是否合格和费用由谁承担的意见。

4、检修人将报修人签注意见后的《学院财物维修报修单》交还总务处。

5、总务处根据学院财产管理的规定,提出维修费用处理意见,通知有关部门并催收应缴还学院的费用。

三、维修费用负担原则

1、属于购入物自身存在的瑕疵,其维修费用由学院负担。

2、属于因自然因素影响或物理磨损造成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学院负担。

3、属于非自然因素影响或人为疏忽造成的损坏,其维修费用由财产使用人或保管人负担;负担的份额视其责任大小而定。

4、属于故意破坏而造成的财产损坏或产生的维修,其头两次维修费用全部由财产使用人或保管人承当;第三次及以后的维修费用要加倍收取,并全部由财产使用人或保管人承当。

5、学院财产受故意破坏而损坏或产生的维修,其财产使用人或保管人能指出责任人的,由学院和该财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共同向责任人追讨维修费用;

6、学院财产受故意破坏而损坏或产生的维修,其财产使用人或保管人未能指出责任人的,由该财产使用人或保管人承担维修费用。

四、其他规定

1、学生宿舍、教室的日常小型维修由总务处具体安排物管部门维修,大型维修由学工处统一报学院审批后,由总务处按基建修缮的相关规定办理。

2、公物非自然损坏者人为损坏的,经学生宿舍或教室管理员查实,由当事人按规定办好手续后方可维修。

3、物管部门的水电工、疏通工及其他维修工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责任事故的发生和留下事故隐患。

4、各类维修工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维修任务,做到小型维修一个工作日完成,大型维修向学生说明原因并尽快解决。

5、学生宿舍维修范围:宿舍区内的门、窗、玻璃、水电设施、房屋、床具等设施设备属自然损坏的;其他方面的维修,如网络、空调等,直接与服务提供商联系,总务处应告知服务提供商的联系办法。

6、《学院财物维修报修单》可到专业系和总务处索取。

7、学院其他各单位的修缮业务参照本规定办理。

                                                                                         湖南艺术职业学院

                                                                                            201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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