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托管食堂的监督管理,为松雅校区师生员工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监管机构、职责、流程
第二条 在松雅校区管委会的领导下,总务处代表学院对托管食堂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食堂托管经营者的经营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 监督食堂经营者切实履行《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的内容,确立专人对饮食食品卫生安全进行动态管理;对食堂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约现象进行及时处理。
第四条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交流食堂饮食工作情况,发挥伙食监督委员会的作用,让师生代表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立由总务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食堂考核领导小组,每年对食堂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并实施奖惩。
第六条 监管流程:一提醒,二整改,三处罚,四复查,五培训。
提醒:指学院职能部门对托管食堂及其员工工作中存在的失误或不正确的行为,采取口头提醒或《整改建议书》的形式给予提示和指导。
整改:指学院职能部门对提醒无效的行为,以《整改通知书》的形式,要求托管食堂限期整改纠正。
处罚:指学院职能部门以《处罚通知书》的形式,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托管食堂及档口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于有可能引发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或群体性事件的失误或错误行为,可直接下发《处罚通知书》。
复查:指学院职能部门对处罚后托管食堂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或整改后再次出现同样问题的托管食堂加倍处罚,同时追究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合同乙方,下同)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培训:学院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收集托管食堂存在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采用培训的方式加强对托管食堂的指导和帮助,以规范食堂内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培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托管食堂负责人每周例会、食堂员工集中培训等。
第三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七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作为托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和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及托管食堂必须根据《湖南省高校后勤生活物资准入制管理办法》,在学院总务处的监管下进行大宗食品集中采购。
第九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及托管食堂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食品原料的采购(自行采购部分)、贮存和食品的加工、出售环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以及托管食堂内外的环境卫生工作。托管食堂餐厨废弃物按照政府环保部门的要求统一处理,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条 受托经营服务单位应自觉做好托管食堂的食品安全和防火、防盗等工作。如发生食品安全、火灾、失窃等事故,受托经营服务单位负完全责任;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造成不良影响的,视为受托经营服务单位严重违约,学院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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